2017年06月19日 13:54 來源:天津市僑辦
一、適用范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來津辦理回國定居:
(一)因出國在津注銷戶籍的華僑。
(二)原具有本市常住戶口,后遷入外地高校學生集體戶口再出國的華僑。
(三)在國外出生并且配偶或父母一方具有本市戶籍的華僑。
(四)按照我市引進人才政策引進的非在津注銷戶籍的華僑。
(五)符合《天津市引進人才“綠卡”管理暫行辦法》相關條件引進的華僑高層次專業人士,按照暫行辦法規定,直接辦理落戶手續。
(六)在我市直接投資300萬元人民幣以上、連續三年投資情況穩定的非在津注銷戶籍的華僑。
二、申請條件
(一)華僑申請回國來津定居的,應在申請之日起前一年內在國內連續住滿2個月或申請前的一年內在國內累計住滿90天。
(二)有合法固定住所。合法固定住所是指本人或國內直系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在擬定居地有能夠提供房屋所有權或使用權相應憑證的住房。
(三)有穩定生活保障。穩定生活保障是指有保障本人正常生活的工作收入、退休金、養老金、存款等,或本人國內親屬承諾愿意承擔撫養或贍養義務。
三、申請材料
(一)華僑回國來津定居申請表,附2寸正面免冠彩色證件照一張。
(二)自愿放棄國外居留資格聲明書。
(三)相關證明:
1.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其他有效中國旅行證件,并提供復印件。
2.經我駐外使領館認證或公證的華僑在國外的居留證明或其在國外有效的定居證件,并提供復印件。
3.原戶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戶口注銷證明。在國外出生的,提交出生證明或親子鑒定證明(是外文的,需附由有資質的翻譯公司提供的中文翻譯)。
4.擬定居地本人或國內直系親屬的合法固定住所證明及復印件。持國內直系親屬自有房產證明的,還應同時提供能說明親屬關系的檔案材料或公證機構開具的親屬關系證明、直系親屬《居民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以及直系親屬為其提供住所的同意書。
5.穩定生活保障證明及復印件。包括退休金、養老金、工作收入、存款、營業執照等證明;或國內親屬愿意承擔撫養或贍養義務的承諾書。
6.申請回國定居之日前一年內在國內連續住滿2個月或申請前的一年內在國內累計住滿90天的出入境記錄信息。
7.擬定居地在農村的,還需提交村委會出具的同意接收為村民的意見。
8.屬于被引進人才的,還需提供相應人才證明;屬于在津投資的,還需提供涉及投資方面的相關證明。
四、辦理流程
(一)申請人通過天津市行政審批服務網下載《華僑回國來津定居申請表》、《自愿放棄國外居留資格聲明書》和查詢相關政策信息。
(二)申請人備齊申請材料后,直接到市行政許可服務中心一樓B廳44窗口報送申請材料,窗口工作人員接收并核對申請材料,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當場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及標準。
(三)市僑辦派人到市行政許可服務中心根據相關政策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核實,在承諾辦結時限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對同意回國定居的華僑,簽發《華僑回國來津定居證》;不同意的,除國家安全等特殊情況外,書面說明理由。
(四)通知申請人到一樓B廳第44號窗口領取《華僑回國來津定居證》或不同意的書面說明。
(五)獲準定居的申請人應當在《華僑回國來津定居證》簽發之日起6個月內,到市公安局人口服務管理中心辦理落戶手續。
五、受理部門
市僑辦(地址:天津市河東區紅星路79號市行政許可服務中心)
六、咨詢電話
022-24538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