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6月19日 13:55 來源:山西省外僑辦
一、申請條件
華僑申請回國來晉定居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自愿放棄國外居留權;
(二)自有合法產權住宅,即華僑本人在本省內擁有自有合法產權住宅或擬投靠的具有山西省戶籍直系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在本省內擁有自有合法產權住宅;
(三)有穩定生活保障,即有積蓄或退休金、養老金,或者受聘省內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及自主創業,或者擬投靠的具有山西省戶籍直系親屬(配偶、父母、子女)承諾愿意承擔撫(扶)養或贍養義務。
二、申請材料
(一)原戶籍注銷地為本省的華僑
1.《華僑回國定居申請表》
2.自愿放棄國外居留資格聲明書
3.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出入境記錄
4.申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原住在國長期居留證件的原件、復印件
5.經駐外使領館認證或者公證的華僑在國外的居留證明原件、復印件
6.戶籍注銷證明(境外出生的華僑須提交出生證明的原件復印件及翻譯件)
7.擬定居地戶主同意接納入戶的書面報告及戶口簿原件、復印件
8.申請人與擬定居地具有我省戶籍直系親屬(配偶、父母、子女)的關系證明(需公證)原件、復印件
9.其他需要證明的材料
(二)國境外出生的具有華僑身份的未成年子女除提交以上材料外,還需提交區縣計劃生育部門同意入戶證明及以下材料之一:
1.山西省內生育服務證
2.繳納社會撫養費證明
華僑回國定居應當由華僑本人提出申請。華僑本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親自辦理的,可以委托親屬提出申請。親屬代為提出申請回國定居的,還需提交受托人身份證明、經公證的親屬關系證明和委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