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6月19日 14:26 來源:江西省外僑辦
一、申請條件:
華僑申請回贛定居,應該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已經在國內連續居住滿3個月;
2、有穩定生活保障和合法固定住所。
二、申請材料:
華僑申請回贛定居,應該向縣級外僑辦提交以下材料:
1、《華僑回國定居申請表》;
2、自愿放棄國外居留資格聲明書;
3、申請人有效護照或旅行證原件及復印件;
4、二寸彩色免冠近照及前兩年出入境記錄;
5、我國駐外使(領)館出具的申請人取得住在國長期或永久居留權的認證(原件);
6、原戶籍注銷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注銷證明;
7、有穩定生活保障的證明材料;
8、合法固定住所的證明材料。
三、辦理流程:
縣級外事僑務辦公室受理申請,應當對申請人所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調查核實,并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征求同級公安機關治安戶政管理部門意見。公安機關治安戶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同級外事僑務辦公室的征詢函后,于10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并書面回復。
縣級外事僑務辦公室應當在收到公安機關意見后1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并報設區市外事僑務辦公室審批。
設區市外事僑務辦公室收到縣級外事僑務辦公室報送的申請材料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批。批準華僑回國定居的,應當簽發《華僑回國定居證》;不予批準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說明理由。
四、受理部門:
縣級外僑辦受理,設區市外僑辦審批。(根據省政府規定,華僑回贛定居審批權限已經由省外僑辦下放至設區市外僑辦)
五、辦理時限:
45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