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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華僑回國定居辦理服務指南

2017年06月19日 14:27    來源:河南省外僑辦

  一、適用對象

  (一)華僑來豫定居辦理工作只適用于華僑。

  (三)外籍華人、港澳臺同胞以及具有國外居留資格的港澳臺地區居民不予受理,告知其應向公安出入境部門申請辦理。

  (四)已有國內戶籍且有國外居留資格的公民一律不予受理。

  二、申請材料

  (一)基本材料

  1.回國定居申請表(一式三份);

  2. 華僑本人有效護照或其他有效中國旅行證件及復印件;

  3.經駐外使領館認證或者公證的華僑在國外的居留證明或者其他可以證明其居留事實的材料和與受理條件相關的其他證明材料;

  4.自愿放棄國外居留資格聲明書;

  5.提供之前一年的出入境記錄;

  6. 近期二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三張(規格48㎝×33㎝);

  7.擬定居地本人的合法穩定住所證明及能夠保障自己穩定生活的證明;

  8.戶籍注銷證明。

  (二)特殊申請材料。針對擬定居地非原戶籍注銷地者,只需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1.華僑本人被列入我省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的,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不受任何條件限制可直接向工作單位所在地城市或省會城市申請定居;

  2.在我省直接投資的需提供營業執照;

  3.引進國外先進技術興辦高新技術企業,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科技領域的,需提供科技部門的證明材料;

  4.在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取得正式編制的,需提供編制證明材料;

  5.在我省企事業單位工作簽訂有勞動合同的,需提供合同證明材料;

  6.擬定居地在農村的,需提交擬定居行政村村委會同意接收為村民的意見材料;

  7.其他符合在我省定居政策的,需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三、辦理程序

  (一)初審。受理人員對省轄市、直管縣(市)外僑辦報送的材料進行認真核對,對材料齊備的提交處長審核;對材料不完整需要補充的,向報送人員說明理由,并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

  (二)核查。受理人員可以對來豫定居人員的具體情況商請省公安廳核查,并將核查記錄一并報處長審核。

  (三)審核。處長對報送的材料和核查情況進行審核,提出初步意見并報辦領導審批。

  (四)審批。辦領導對報送的材料提出最后意見。

  (五)辦結。由受理人員根據審批意見制作《華僑來豫定居證》或《不同意來豫定居決定書》,并送達報送機關。

  四、辦理時限

  報送材料齊備,符合要求并真實有效,于15個工作日內辦結并送達報送機關(不包括省公安廳核查的7個工作日)。

  五、咨詢電話

  0371-69068021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阜外大街35號 郵編:100037 聯系方式:gqb@gqb.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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