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6月19日 14:30 來源:湖南省外僑辦
一、擬回國定居的華僑向擬定居地縣(市、區)僑辦提出書面申請,填寫《華僑回國定居申請表》,遞交相關證明材料。
二、縣(市、區)僑辦受理華僑回國定居申請后,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調查核實,并于5個工作日內書面征求同級公安機關戶政管理部門的意見,意見包括:回原戶籍地定居的,申請人的原戶籍注銷情況;到非原戶籍地定居的,其子女或父母或配偶是否為本地戶籍,或是否符合人才引進、投資落戶等特別條件。如不符合落戶條件,有哪些不符合落戶的情形。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僑辦的征詢函后,于10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并以書面形式回復。
縣(市、區)僑辦應當在收到公安機關意見后10個工作日內提出是否同意的初審意見,如不同意應書面答復申請人,如同意則簽具意見加蓋公章后報送市州僑辦。
三、市州僑辦收到申請材料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是否同意的審核意見。如不同意應說明理由并書面回復縣(市、區)僑辦,如同意則簽具意見加蓋公章后報送省外事僑務辦。
四、省外事僑務辦收到申請材料后可書面函請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部門協助核查華僑出入境記錄信息和出入證件簽發信息及其他情況,省公安廳收到協查函后于7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并書面回復。省外僑辦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批,批準華僑回國定居的,簽發《華僑回國定居證》,不予批準的,除特殊情況外,應書面說明理由。省公安廳協查時間,不計入15個工作日內。
五、經批準回國定居的華僑領取《華僑回國定居證》,華僑憑證在當地公安機關辦理落戶和申領居民身份證手續。不予批準回國定居的華僑,可在60日內向審批機關提出一次復議的申請,省外僑辦應在收到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