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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華僑回國定居辦理服務指南

2017年06月19日 14:49    來源: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外僑辦

  一、申請條件

  (一)已在新疆境內連續居住三個月(含三個月)以上;

  (二)有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線(含)以上的收入;

  (三)在擬定居地有合法固定的住所。

  擬定居地為非原戶籍注銷地的,還應當符合擬定居地關于落戶的有關規定。

  二、申請材料

  (一)回國定居申請表;

  (二)自愿放棄國外居留資格聲明書;

  (三)有效護照及復印件;

  (四)二寸彩色免冠照片;

  (五)經駐外使領館認證或者公證的華僑在國外的居留證明或者其他可以證明其居留事實的證明材料;

  (六)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三、辦理流程

  (一)華僑回國定居應當由本人提出申請,華僑系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監護人代為辦理。華僑本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親自辦理的,可以委托其他親屬提出申請,并應當提交受托人身份證明、經公證的親屬關系證明和委托書。

  (二)縣、市(區)外事級僑務辦公室受理華僑回國定居申請后,于五個工作日內書面征求同級公安機關戶政管理部門意見,包括:申請人的戶籍注銷情況;是否符合落戶條件;如不符合落戶條件,有哪些不符合落戶的情形。如申請人出入境情況存疑,可征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意見。公安機關于十個工作日內回復同級僑務辦公室。

  (三)縣、市(區)級外事僑務辦公室收到公安機關回復后十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并上報地州(市)級外事僑務辦公室。

  (四)地州(市)級外事僑務辦公室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于五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建議,并征求同級公安機關意見,公安機關于五個工作日內回復同級外事僑務辦公室。

  (五)地州(市)級外事僑務辦公室將審核意見上報自治區外事僑務辦公室審批。自治區外事僑務辦公室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批。批準華僑回國定居的,簽發《華僑回國定居證》,由地州(市)級外事僑務辦公室通知華僑本人或其親屬領;不予批準的,以書面形式說明理由。

  四、辦理落戶

  《華僑回國定居證》有效期為六個月。華僑本人應在有效期內到擬定居地縣市(區)級公安機關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手續。逾期未辦理的,需向受理機關重新申請辦理!度A僑回國定居證》在有效期內損毀或者遺失的,可以向原受理機關提出換發、補發申請,換發、補發需要提交的材料和工作流程同上。

  五、受理部門

  縣、市(區)級外事僑務辦公室負責受理華僑回國定居申請,地、州(市)級僑務辦公室負責華僑回國定居的審核,自治區僑務辦公室負責華僑回國定居的審批和簽發《華僑回國定居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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