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6月20日 17:27 來源:吉林省外僑辦
一、除省直單位外,各市(州)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居民歸僑、僑眷身份的認定;
二、本人向所在單位提出身份認定的書面申請并提交經法律公證后的有關證明文件,經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查閱本人或其直系親屬的人事檔案,將檔案的有關記載連同本人申請和其他證明材料,一并報送市(州)僑辦進行審核認定。審核認定情況將通知其所在單位,并告知本人;
三、解放前及解放初期回國的華僑及其親屬,個人檔案中50年代-70年代的材料對此須有明確記載,本人所提供當年有關的部份原始材料(華僑證、出生證明等),也可作為認定的依據或輔助依據;
四、近年來回國定居的歸僑須提交本人回國定居的有關證明材料(包括回國定居手續);近年來新構成的華僑或僑眷身份的認定,申請人須提供經我駐外使領館認證的本人或其親屬在所在國定居的證明或其他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文件;
五、辦理時限:申請人將上述材料提交完備后,歸僑、僑眷身份的認定和發證由市(州)僑辦在5日內辦理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