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6月20日 17:28 來源:上海市僑辦
一、適用范圍
1.曾在國外定居并且已恢復本市常住戶口的申請人;
2.出生在國外、持中國護照或者其他入境證件入境并且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申請人;
3.由外省市(省、直轄市)政府僑辦認定具有歸僑身份并且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申請人;
4.曾加入外國國籍、后經批準恢復中國國籍并且已恢復本市常住戶口的申請人。
二、申請材料
(一)一般材料
1.提交申請人當場填寫的《歸僑身份確認申請登記表》,一式兩份;
2.提交申請人近期正面二寸免冠照片三張;
3.提交申請人所持身份證和戶籍證明復印件(戶口簿只需復印首頁及申請人信息頁),交驗正本核對;
(二)分類材料
曾在國外定居并且已恢復本市常住戶口的申請人須提交:
1.申請人入境時所持的中國護照或代替護照使用的其他入境證件復印件(護照空白頁無須復印),交驗正本核對;
2.申請人在國外定居證明的復印件,交驗正本核對:
(1)申請人取得國外合法居留權的證明,包括中國護照上的外國居留類簽證;或者經我駐外使領館認證或公證的外國居留證/身份證;
(2)申請人在國外居留時間的證明,包括:本市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出入境記錄原件;或者中國護照上我國邊防口岸出入境日期章復印件,校驗正本核對(由申請人按護照上日期章的先后順序謄抄)。
3.申請人還需提供居留證明的翻譯件原件(美國、加拿大、新加坡、新西蘭、澳大利亞、日本的居留證明無須翻譯),翻譯件應由本市具有資質的翻譯機構出具。
出生在國外、持中國護照或者其他入境證件入境并且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申請人須提交:
1.申請人入境時所持的中國護照或代替護照使用的其他入境證件復印件(護照空白頁無須復印),交驗正本核對;
2.由我駐外使領館認證的出生證明及翻譯件或者公安部門出具的出生地證明復印件,校驗正本核對;
3.申請人父母一方的中國護照和在國外定居證明的復印件,交驗正本核對。
由外省市(省、直轄市)政府僑辦認定具有歸僑身份并且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申請人須提交:外省市(省、直轄市)政府僑辦頒發的歸僑證或者出具的相關證明復印件,交驗正本核對。
曾加入外國國籍、后經批準恢復中國國籍并且已恢復本市常住戶口的申請人須提交:公安部批準加入或者恢復中國國籍的證書復印件,交驗正本核對。
(三)其他材料
1.申請人因年齡(年滿70周歲)或健康原因難以親自到窗口辦理的,可由其近親屬代辦,除了上述所有申請材料以外還須提交:申請人簽署的委托書原件、代辦人身份證及與申請人親屬關系證明復印件,交驗正本核對。
2.受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出具的其他證明材料。
三、辦理流程
受理窗口在受理申請后,將申請材料交由市政府僑辦審批。對于通過審批的申請,受理窗口將在申請后20個工作日以《歸僑身份確認通知》的形式書面通知申請人。
市政府僑辦將為已確認歸僑身份的申請人制作《上海市歸僑證》,歸僑證制作期間一般為《歸僑身份確認通知》簽發后的三個月。屆時申請人可來電查詢并憑《歸僑身份確認通知》及本人身份證來本窗口領取《上海市歸僑證》。
對于需要補充材料的申請,受理窗口也將通過電話、短信和掛號信聯系等方式通知申請人。
經華僑回國定居審批已在本市落戶的申請人,可申請辦理歸僑證。
為保證申請受理后的聯系暢通,請務必預留申請人國內有效聯系手機號碼,以便于本窗口及時聯系通知申請人。
四、受理地點
上海市華僑事務受理大廳(延安西路129號華僑大廈607室)
五、辦結時限
20個工作日(申請人補充材料的時間除外)
六、咨詢電話
021-528002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