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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出臺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新規

2024年08月20日 16:43    來源:海南日報

  我省出臺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新規

  10月1日起施行,維護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合法權益

  本報訊 (海南日報全媒體記者易宗平)怎樣維護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合法權益?近日印發的《海南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對此作出明確規定。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期限。

  關于停工留薪期有兩種劃分:一是工傷職工所受傷害若列入《海南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停工留薪期自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連續計算,一般不超過12個月;若未列入該目錄的則以臨床治愈或經治療相對穩定需要的時間確定其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6個月。二是工傷職工多部位或者多組織器官遭受傷害的,應以治療所需時間最長部位或器官的期限確定停工留薪期,各受損部位停工留薪期的期限不累計計算。

  對于申請停工留薪期,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后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工傷職工將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報送所在用人單位,提出停工留薪期申請。

  對于申請延長停工留薪期,工傷職工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超出《海南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相應部位停工留薪期的期限,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適當延長停工留薪期,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未在期滿前10日內申請延長停工留薪期的,停工留薪期滿終止。

  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對停工留薪期有異議的,可向市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確認申請,市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按規定程序作出確認。如對該確認不服的,應在收到該確認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確認。

  據了解,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確定相應的傷殘等級。工傷職工從評定傷殘等級的次月起,按規定享受工傷傷殘待遇。

  《暫行辦法》共十六條,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關于停工留薪期有兩種劃分

  1

  工傷職工所受傷害若列入《海南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停工留薪期自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連續計算,一般不超過12個月

  若未列入該目錄的則以臨床治愈或經治療相對穩定需要的時間確定其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6個月

  2

  工傷職工多部位或者多組織器官遭受傷害的,應以治療所需時間最長部位或器官的期限確定停工留薪期

  各受損部位停工留薪期的期限不累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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